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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app首页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時間:2014-11-11 21:20:00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科研項目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證科研項目順利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支持教師、科研人員申請并承擔各級各類科研項目,鼓勵跨專業、跨學科、跨部門、跨行業聯合及與國内外研究機構合作申請課題,并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 科研項目管理内容

第三條 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學校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相關政策,組織論證和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檢查和督促科研項目的實施、結題,促進國内外科技合作及指導合作項目的簽約等。


第三章 科研項目的類别

第四條 縱向項目:

(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以及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直接下達或資助的科研項目;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其他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廳、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教育科學規劃辦直接下達或資助的項目;

(三)各省級政府直屬廳、局直接下達或資助的項目,各地級市科技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科聯直接下達或資助的項目。

第五條 橫向項目: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包括企事業單位利用第四條所列項目的經費委托我校教師、科研人員承擔,而我校為非參加單位的項目)。

第六條 國際合作項目:國外資助或合作項目。

第七條 校内項目:學校審批并得到校内科研基金資助的項目。


第四章 科研項目申報

第八條 項目申報人應認真做好科研項目的選題工作。選題應符合國家與地方經濟及科技發展的需要,注意與國際科技發展接軌。研究思路明确,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應用類研究項目要注意轉化與應用的前景,開發類項目要有企業或經濟部門的參與。

第九條 項目申請人的科研項目申報書,必須經所在單位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送學院教授委員會進行内容審查,學院教授委員會對填報的内容提出評審意見,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内,由所在單位按名額擇優報送學校科技處統一上報,與外單位聯合申報的科研項目由科技處統一協調。

第十條 校内科研課題的立項,由課題主持人提交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初審後,擇優報學校科技處。科技處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報分管校長批準。

第十一條 為鼓勵學校科研人員申報基金項目, 對以我校為第一承擔單位獲得立項資助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學校給予1:1的資金配套,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學校給予1:0.5的資金配套。


第五章 科研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的實施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批準立項通知下達後,項目主持人應認真填寫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按照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所訂研究工作計劃立即組織實施,确保按計劃完成。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的研究計劃一經确認,不得任意變動,如确需調整或改變計劃(如變更項目主持人、題目、課題組成員或研究内容等),則必須由項目主持人向學校科技處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經下達科研項目的主管部門批準後方能調整或變更。

第十四條 各院、所、中心等單獨承擔的項目,由該單位負責對項目進行日常管理,督促項目的組織落實實施;校内幾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應明确分工及責任,可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擔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牽頭單位會同各承擔單位督促項目主持人組織落實計劃,科技處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定期抽查,确保項目順利完成。

第十五條 課題組要積極配合立項部門和科技處的檢查,按立項部門要求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及階段性研究成果。各項目主持人根據項目下達單位的要求做好書面總結,由科技處彙總上報有關部門。對不能按要求上報者,科技處将予以緩撥或減撥科研經費,直至終止項目。

第十六條 各學院、所、中心等每年度應召開一次科研項目彙報交流會,總結經驗,督促本單位科研項目按計劃完成。

第十七條 隻有在學校科技處登記的科研項目,方能計算科研工作量并作為考核、職稱(務)評聘等的有效依據。


第六章 科研項目的結題

第十八條 在完成科研計劃規定的任務,達到預期指标時,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填寫結題報告書,提交工作總結及成果的證明材料等,并提出是否鑒定、申請專利或其它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所有科研項目必須按立項部門要求結題。

第二十條 項目的結題,由學校科技處報立項部門審批。獲準結題的項目,由立項部門或學校科技處出具項目結題證明。


第七章 科研項目的延期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項目,項目主持人應填寫項目延期申請書,報學校科技處和立項部門審批,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在項目延期過程中,項目主持人不得申報新的科研項目。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項目将被終止:

(一)嚴重違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或有經濟違法行為;

(二)拒不接受項目檢查,拒不提交檢查報告和成果;

(三)按合同規定最終無法結題的項目。

項目被終止後,項目主持人應填寫終止報告,報科技處和立項部門備案。學校收回其剩餘經費,并在其年終的科研工作考核中扣分,該項目主持人兩年内不得申報新的科研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湛江海洋大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湛海大[2004]59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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