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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app首页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作者:來源: 閱讀次數:日期:2020-12-23

太阳集团app首页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第三屆教代會執行委員會2013年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學校應建立并不斷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條太阳集团app首页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為适應學校分級管理的需要,學校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二級教代會在各二級黨委(總支、直屬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内行使相應職權,并接受學校教代會的指導。

第五條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确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維護合法權益、民主監督學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六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學校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教代會代表從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中選舉産生。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8%;教代會代表中,教師代表(以聘任崗位為準)不得低于代表總數60%,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民主黨派教職工及非編合同工代表應占适當比例。

第十條教代會代表以學校各二級黨委(總支、直屬支部)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所在選舉單位的代表選舉。

教代會代表原則上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名額不足10名的,可視實際情況由2個以上選舉單位聯合組成代表團),并推選出正、副團長各1名。代表團團長職責: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讨論,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和廣大群衆,随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或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若調離學校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因此而造成原單位代表缺額的,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在不突破代表總數和全校平衡的前提下,統籌安排補選。代表在校内調動,保留其代表資格,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活動。

第十三條教代會代表如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者,可由原選舉單位按照民主程序(1/2以上代表通過)予以撤換,另行補選代表;代表如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經所在代表團讨論,取消其代表資格,缺額由其所在單位另行補選。

第十四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教育工會、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提名,報學校黨委審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複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六條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衆,如實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七條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院(部門),應當建立教代會制度,在學院(部門)範圍内行使相應的職權。不足80人的學院(部門),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持教代會的活動。

第十九條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教育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條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代表應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應向大會請假。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教育工會提交學校黨委研究确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開會期間設立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從正式代表中産生,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教育工會、教代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名單,報黨委批準,并在教代會預備會上通過。主席團設秘書長一名。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讨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方案的審議意見;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二十五條教代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正式代表中選舉産生。執行委員會由23人組成,教師委員不低于委員總數60%。執行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書長1名。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承辦教代會交給的工作任務,向教代會報告工作,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的職權。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教代會設立教職工福利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等 專門委員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學校教育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學校教育工會與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一起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彙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九條學校為教育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各二級黨委(總支、直屬支部)可參照本實施辦法,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app首页教職工代表大會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同時廢止。